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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普通中小学转学管理办法发布(附转学流程)
2025-08-11IP属地 湖北1

为规范全市普通中小学学生转学管理,维护教育公平秩序,保障适龄学生平等接受教育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河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转学条件

(一)义务教育阶段

1.学生因家庭居住地跨省、市、县迁移或在本县域内跨学区、乡(镇)迁移,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的,可以转入户籍所在地学校。

2.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因监护人务工地跨省、市、县迁移(不含省辖市中心城区之间迁移)的,可以转入监护人新的务工所在地学校。

3.学生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现役军人(含武警)、长期出国(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等原因,而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可以转入被投靠亲属所在地学校。

4.学生接受义务教育期间身体状况发生变化的,在市域范围内,可以由普通学校转入特殊教育学校,也可以由特殊教育学校转入普通学校就读。

(二)普通高中阶段

学生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县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者,或者其它需要转移学籍的学生。普通高中阶段学生转学一般应转入同等级学校,一般普通高中不能转入省级示范性高中。

二、转学流程

学生转学(包括省内和跨省转学)由父母或其它法定监护人根据就近入学原则,自行联系学校。

在转入年级有空余学位(空余学位不包括用于休学、复学的专用学位)的情况下,由学校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当义务教育阶段转入学校无空余学位,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入学原则,统筹调剂安置到周边有空余学位的学校就读。主城区学校学位不足的,向乡镇学校调剂。

三、转学时间

转学时间原则上为新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办理。九年级第二学期、高中一年级第一学期和高中三年级第二学期一般不予转学。学生休学期间以及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

四、转学材料

参照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市直学校发布的最新入学要求执行。

本管理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廊坊市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