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一纸民事诉状被递交到了杭州互联网法院,成都腾木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腾木公司)要求北京小诚互娱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小诚公司)、小诚精选、南京小诚科技公司等四个民事主体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共计1000万元。
腾木公司认为,小诚公司旗下产品“每屏秀秀”对自己公司旗下产品“微喵”中打赏礼物的美术形象、功能与界面布局进行了抄袭,以此谋取大量非法收入,给公司造成非常大的名誉、经济损失。
对此,小诚公司坚称公司并未做违法犯罪的事,“系统里有很多图片,且双方的场景又类似。”他们认为腾木公司的此次起诉是“碰瓷”行为,属于商业性竞争。目的是让公司的账户因诉讼频繁被封,让公司出现资金短缺。
据悉,由于腾木公司要求的赔偿金额由490万升至1000万,目前该案已移送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在这一次千万起诉背后,是两家公司多年来的多次商业纠葛。
腾木公司起诉:
产品像到员工都分不清,以为是自家产品
公开资料显示,小诚公司和腾木公司为同行竞争关系,两家公司旗下的两款产品是场景化互动娱乐系统,为酒吧等夜间娱乐场所提供线上娱乐互动,公司通过使用场所消费与广告盈利。
据腾木公司首席营销官王业红介绍,他们是在去年巡店时,发现一家酒吧使用的每屏秀秀,和我们(微喵)的几乎一模一样,“因为我们是原创的(产品),当时公司员工还以为是我们自己的产品。”
王业红介绍,在后续的调查取证中,他们发现“每屏秀秀”除了抄袭“微喵”的美术作品外,还对产品的功能区设计及外形进行了抄袭。
她认为,公司在“微喵”中投入大量人力成本,而小诚公司的抄袭行为给公司造成了非常大的名誉、经济损失,“作为原创者,对方这样做可能会使客人将对方的产品误认为是我们的产品,如果客人体验不良,会对我们的名誉造成影响。”另外,对方以此谋取了大量非法收入,为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他们选择走司法程序维权。
在腾木公司提供的对比图中记者看到,两家的打赏礼物中,“857”“皇冠”“C位”三款作品从主体配色、形状及背景都有些相似。此外,“跑车”作品除大小不同外,肉眼所看到的形状及配色都基本一致。
王业红向记者强调,在一款名叫“嘉年华”的作品中,“对方的‘嘉年华’上甚至还有我们微喵的Logo——‘wemew’。”
记者查询到,腾木公司拥有上述美术作品的版权。目前他们已对相关证据进行了公证。
2月21日,红星新闻记者对成都使用两家产品的餐厅、酒吧进行走访,记者在现场看到,两个产品在主页界面布局上有一定相似之处,右上角功能则有较大差异,记者在现场已无法查看每屏秀秀中疑似侵权的美术作品。
小诚公司回应:
没有违法犯罪,这是“碰瓷”行为
针对腾木公司所说的抄袭问题,红星新闻记者致电小诚公司。对于下架疑似侵权的美术作品,小诚公司员工徐女士表示,“这是很正常的更新,因为我们道具特别多,有几百款。”这次更新与起诉也无关系,“我们定期更新,节日会更新,热点也会更新。”
对于两家美术作品相似度高的问题,徐女士表示,因涉及还未开庭的案件,不便发表太多意见,但她坚称公司并未做违法犯罪的事,“我们系统里有很多图片,且双方的场景又类似。”
对于腾木公司的此次起诉,徐女士认为这是“碰瓷”行为,且也不是一个孤立案件,属于商业性竞争,“是有前因后果的。”她告诉记者,最初腾木公司就对他们公司进行过黑客攻击,“(目前)对方高管还在服刑当中。”她认为对方这么做的目的就是让公司的账户因诉讼频繁被封,让公司出现资金短缺。她认为大家可以公平竞争,“让市场归到市场去。”
记者查询到,两家公司其实早已在法庭上交手数次,大都涉及不正当竞争纠纷。2020年,北京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书显示:
腾木公司以添加百度推广关键词竞价排名的方式,致使百度搜索“每屏秀秀”首位结果是其品牌“微喵”的网站链接,法院认为该行为足以引人误认、造成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腾木公司赔偿小诚公司3万元。
在刑事案件(2019)京0114刑初1114号文书中:
被告人周星林是成都腾木公司的产品总监,其指使他人对小诚公司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干扰,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记者查询到,当年媒体也曾对此事进行报道,在被黑客攻击后,小诚公司服务器全面瘫痪,初步统计损失近千万,警方经过近半年侦查,最终远赴成都将雇佣黑客实施网络攻击的两名嫌疑人抓获归案。
律师说法:
以下两种行为均构成不正当竞争
那么,美术作品相似度高是否会被认定侵权?如何看待两公司间的商业竞争问题?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逢逢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该法规定:
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的域名、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姓名以及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相同或近似的标识等,属于容易造成混淆的行为。
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属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上述两种行为均构成不正当竞争。陈律师表示,小诚公司是否构成侵权,应由法院在查明事实和认定证据的基础上进行依法判决。
四川澳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专利代理师曾林刚表示,本案涉及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纠纷。《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立法本意是保护智力活动和智力成果,因此是否构成侵权,不能简单地以相同或相似作为唯一的判断标准,还应考虑作品是否为智力活动的成果、是否经过了智力加工和智力创造。比如常用的图形图案,并不能因一方使用而排除他人使用。
曾律师表示,知识产权侵权轻则造成赔偿经济损失,重则可能涉及刑事犯罪。他建议广大企业应尽可能建立知识产权合规体系,做好知识产权合规管理。
红星新闻记者 章玲 实习生 陈柯宇 摄影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