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违不罚”制度,既维护了安全生产法规的严肃性,又体现了执法温度。执法过程既要坚守安全底线,又要体现过罚相当原则。这种精准化、人性化的处理方式,维护了法律权威,有效促进社会共治格局的形成。
案件经过
2025年4月22日,惠山区堰桥街道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无锡市锡安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行为。鉴于该单位是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3年内未发生过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符合《江苏省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的适用条件,惠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1. 《江苏省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第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已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但未如实记录培训内容的,涉及人员10人以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意义与影响
首违不罚作为一种包容审慎监管方式,惠山区堰桥街道行政执法人员在本次执法过程中展现了人性化关怀和执法温情,同时贯彻执行首违不罚制度有利于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对于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而言,首违不罚制度能够使其避免因一次轻微的违法行为而遭受处罚,可以降低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帮助企业更好地加大技术创新,提升产业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