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广西防城港一场因会车纠纷引发的“亮证风波”,从乡道延伸至舆论场,掀起了一场关于执法权力规范使用的广泛讨论。一名女司机在与他人车辆相撞后,以“出示警官证”为威慑要求对方倒车,并通过车内男子“内部系统”获取对方个人信息;随后,涉事人员更上门要求删除视频、公开道歉,否则“拘留”。这场看似普通的交通纠纷,因涉事人员的“公职身份”“信息泄露”“违规执法”等多重争议,将执法权力的使用边界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事件核心矛盾始于会车时的冲突。据目击者描述,女司机在与对方车辆相撞后,未按常规协商解决,而是直接出示疑似执法证的证件,并报出对方姓名、家庭住址,称“要不然我就拿证了哦”。这一行为被质疑“利用职权施压”,涉嫌违反《人民警察法》第22条“公职人员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规定。
更令人警惕的是,车内男子声称通过“内部系统”获取了对方详细信息。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涉事人员确属公职人员,其利用职务便利查询并泄露他人信息的行为,已触及刑事犯罪红线。
事件发酵后,7月31日,女司机及两名穿制服男子竟上门要求视频发布者“删除视频、公开道歉”,否则将“拘留”。这一行为彻底激化了舆论——作为执法者,本应带头遵守法律,却试图以“威胁”手段压制舆论监督,严重违反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中“严禁滥用职权、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规定,更违背了《人民警察法》第二十条“人民警察必须做到文明礼貌、热情耐心”的职业要求。
法律专家指出,执法者的权力源于法律授权,而非个人权威。即便视频内容存在不实,涉事人员也应通过合法途径(如报警、起诉)维权,而非以“拘留”等公权力相威胁。这种“以权压人”的行为,本质上是对法律尊严的践踏。
除了权力滥用,涉事人员的执法程序也备受质疑。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着制式服装的,应当出示工作证件。而此次事件中,女司机被指“单人执法”“便装执法”,既未按规定表明身份,也未遵循双人执法的基本程序,进一步暴露了执法规范的缺失。
这起事件的本质,是公众对“执法权力如何规范使用”的集体追问。从“亮证威胁”到“信息泄露”,从“违规执法”到“以权压人”,每一个环节都在挑战法律的底线,也在消耗公众对执法机关的信任。
正如网友所言:“我们不怕执法严格,怕的是执法不公;我们不惧监督,惧的是权力越界。”执法者的权力是“保护盾”,而非“压迫工具”。此次事件中,涉事人员的种种行为,恰恰让这把“盾”变成了“刺”——它刺痛的不仅是当事人的权益,更是公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
防城港“亮证姐”事件的余波未平,但它留下的启示清晰而深刻:执法权力的每一次“亮明”,都应以法律为底色;每一次“行使”,都应以规范为准则。唯有如此,才能让公众真正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