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台城乡领导活动。包括乡政府党委书记、乡长出席会议、部署工作、调研考察等政务活动及重要外事活动。
2.台城乡暨乡党政办公室制发文件。包括乡政府公告、管办文、管办函等公文,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文件不予公开。
3.台城乡应急管理。包括“一案三制”(应急预案,应急机制、体制和法制建设)工作情况,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动态信息及应对处置情况等。
4.台城乡工作报告、台城乡大事记。
5.台城乡领导分工、机构职责。包括台城乡领导的工作分工,党政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邯郸冀南新区管委会网站(www.jinanxinqu.gov.cn)是邯郸冀南新区管委会官方网站,新区管委会在邯郸冀南新区管委会网站设有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众可随时检索、查阅。具体方法:
(1)按体裁、主题、部门、聚合分类查阅:点击体裁可显示政府信息,点击主题可显示主题分类的政府信息,点击部门可显示单位的政府信息;点击其中某一信息,可显示该信息的详细内容。
(2)简单搜索:在信息搜索框输入关键词后,点击“搜索一下”按钮,可显示含有该关键词的信息。
(3)高级搜索:点击“高级搜索”,即可进入高级搜索页面,根据页面显示进行选项,可直接输入关键词进行搜索,也可按时间、文号、主题分类、体裁分类进行一种或多种检索,设置条件越多,搜索结果越准确。
2.台城乡微信公众号“台城乡音”
乡党政办公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乡党政办公室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应当遵循“一事一申请”的原则。乡党政办公室依申请提供信息时,将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受理机构名称:邯郸冀南新区台城乡党政办公室
办公地址:邯郸冀南新区台城乡台城村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邮政编码:056046
联系电话:0310-2165188
传真号码:0310-2165188
申请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邯郸冀南新区党政办公室信息公开申请表》(式样附后,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上下载,也可以在受理地点领取,《申请表》复制有效。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乡党政办公室,当场提出申请。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应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4.线上申请。申请人可登录邯郸冀南新区管委会官方网站申请公开栏目(www.jinanxinqu.gov.cn)向本机关提交公开申请。
本机关在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进行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分别情况进行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本机关认为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本机关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但是,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10.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1.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省、市的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