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香港基本法》规定,香港行政长官每届任期五年,可连任一次。如行政长官在任期完成之前因故离职,继任人应在六个月内产生。当出缺(或休假)时,会依次由政务司司长、财政司司长、律政司司长署任。200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解释基本法方式说明补选的行政长官只是完成前任余下的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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