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禁火令的背景和必要时
我县森林资源丰富,森林防火任务十分繁重,且新一轮森林防火期已经开始,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救灾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国家、省、市森林防灭火工作安排部署,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贵州省总林长令(2024年第1号)》,及时发布《务川自治县2024年森林防火禁火令》十分必要。
二、起草禁火令的主要依据
制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贵州省总林长令(2024年第1号)》相关文件和法律法规。
三、该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防火禁火期: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5月31日;2024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
(二)防火禁火范围:全县所有林区及林区周边100米范围内。
(三)防火禁火规定:
1.在禁火期和禁火区域内,严格执行“十严禁”。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严禁烧灰积肥、烧田埂、烧杂草、烧秸秆、烧垦开荒、烧垃圾等;严禁点烛、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等;严禁驾乘人员在有林道路沿线向车外扔烟头;严禁私自进行开山采石、放炮、架设电线、电焊施工等生产作业;严禁烧火取暖、野炊烧烤、篝火、玩火、电网狩猎、放火驱兽、烧蜂窝等;严禁在林区吸烟、点火照明;严禁在林区从事野营、旅游、庙会等活动时用火;严禁特殊人群和未成年人在禁火区域玩火;严禁开展其他野外用火和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2.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应按照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
3.森林防火禁火期间,在林区内需要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必须经县级以上防火指挥部批准,并在气象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工作后方可实施。因防治森林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大面积野外用火的,应经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4.林区内各生产作业点、旅游餐饮点必须按照森林防火管理职能部门的要求和规定配备相应数量的专(兼)职护林员和扑火机具。
5.严格执行森林防火24小时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林场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6.发生森林火灾时,实行“谁先发现、谁先报告、谁先扑救”的原则,并应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7.森林火灾发生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森林防火机构在组织扑救的同时,应及时将火情报告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并按照“打早、打小、打了”的原则,立即就近就地组织力量进行扑救。在扑火工作中要严格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科学扑救”的原则,在所在地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有序开展,禁止动员残疾人、孕妇、未成年人和年老体弱人员参加扑火。
8.违反下列行为之一,将严格依照《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执行:未引起森林火灾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提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和铺设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等,产权单位未采取防火措施的;
(2)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外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区域内用火之前未告知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进行烧灰积肥等农业生产性用火的;
(3)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
(4)其他野外违规用火的。
9.拒不执行本森林防火禁火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10.本令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并组织辖区内森林防火责任单位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
11.发生森林火情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机构报告,报警电话:务川自治县森林防火指挥部0851-25625780,务川自治县林业局0851-2562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