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猪,是非法狩猎的行为。当前许多山区的野猪种群繁殖凸显,对当地的农林生产造成巨大破坏,一旦猎捕不当,将涉及刑事行政法律责任。
警 示 案 例
公 开 听 证
链接:《光泽检察丨林长+检察长,武夷山国家公园西麓的矢志守护》
科 普 知 识
普 法 问 答
答:鉴于野猪目前在许多地方已呈现种群数量过多,严重危害农林作物的情况,狩猎野猪在部分地区已被有条件的允许,但狩猎野猪仍需遵守当地限时限额、当事人申请等条件的限制。个人在未持有狩猎证、未被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是不允许在禁猎期内的禁猎区狩猎野猪的。
问:什么工具是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
答: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问:怎么能够让狩猎队依法对野猪进行狩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二)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三)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暴力抗拒、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尚未构成妨害公务罪、袭警罪的;
(二)对野生动物资源或者栖息地生态造成严重损害的;
(三)二年内曾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受过行政处罚的。
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根据猎获物的数量、价值和狩猎方法、工具等,认为对野生动物资源危害明显较轻的,综合考虑猎捕的动机、目的、行为人自愿接受行政处罚、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等情节,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来源:光泽县检察院微信号
转发:南平检察新媒体
转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