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平南大洲:野猪受惊伤人,责任在野猪吗? 原创 潘文华 平南法院宣传
野猪作为野生保护动物
不少偏远山村会被它们频繁光临
它们偶有拱坏菜地
使耕田农户颇有不满
然而野猪破坏庄稼事小
人类刻意捕猎激怒野猪伤人事大,
这种情况下遭遇野猪伤人
应该由谁担责呢
近日大安法庭审结了这一起
因村民围猎行为导致野猪咬人致伤的
2019年8月4日下午,一名姓氏不详的藤县人邀约杨某带上网和狗只前往平南县大洲镇某村的山上捕捉野猪,杨某、覃某贤等人架好网后,燃放了两颗炮竹。受到惊吓的野猪狂奔下山,将正在山脚下水田耕作的杨某宁、农某玲冲撞在地并将二人撕咬致伤。
杨某宁、农某玲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后,经查明二人因伤产生的治疗费用分别为19849.21元、24921.6元。事后杨某宁、农某玲将杨某、覃某贤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
一般情况下,野猪在感受到威胁或被攻击时才会主动攻击人,而当时正在山脚下的二名原告在耕作劳动,并非狩猎野猪,却被山上冲下来的野猪冲撞、撕咬,显然,在山上的被告等人采取架网守候、燃放炮竹、纵狗搜猎、袭扰驱赶等方式方法狩猎野猪,是导致野猪感受到威胁,进而趋避逃窜下山并攻击原告的原因具有高度可能性。被告等人在山上架网、纵狗搜猎且燃放炮竹惊扰野猪、山上的野猪冲下来、野猪冲撞并咬伤正在山脚下农田耕作的原告,此系列事情的发生,在时间上具有连续性,地点上具有连接性,内容上具有关联性,形成了紧密联系的事实链条,足以认定因被告等人狩猎野猪导致原告被野猪咬伤的事实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被告杨某和被告覃某贤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对于未查明的其他狩猎野猪的人的责任,可由履行赔偿义务完毕的当事人另行向其追偿。因此,在原告不清楚其是否存在其他侵权人的情况下,可以向已知的侵权人主张赔偿责任,被告不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的情况下,不影响原告诉讼权利的行使,被告可以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其他共同侵权人行使追偿权。
审核 | 蒋叶青
编辑 | 潘文华:,。视频小程序赞,轻点两下取消赞在看,轻点两下取消在看
原标题:《事发平南大洲:野猪受惊伤人,责任在野猪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