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中国环境报
前不久,黑龙江省勃利县惊现猛虎伤人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近日,又有媒体报道陕西省安康市岚皋县一野猪闯入村民家中顶撞撕咬老人,致使老人失血过多,当场死亡。
从老虎到野猪,近期野生动物伤人事件频发。那么,此类事件具体该由谁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数额又如何认定呢?
野生动物伤人谁担责
今日,岚皋县发布关于野猪伤人致死事件情况说明。说明称,事发后,当地成立联合调查组。经初步核查,近期野猪损害庄稼严重,11月24日上午,陈某树等4人带猎狗自行上山撵野猪,猎狗追撵的野猪进入农户院子,胡某翠(女,76岁)受到攻击,经县医院120救护中心抢救无效死亡。
在本案中存在特殊情况,陈某树等4人带猎狗自行上山撵野猪,猎狗追撵的野猪进入农户院子,可能会由陈某树等4人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如“无人为过错”,野生动物伤人,一般是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根据《陕西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以下简称《补偿办法》),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要求取得医疗救治补偿和人身伤害补偿的,应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立案并对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现场调查工作,提出认定意见并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复核确认。
本案已造成死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给予一次性损害补偿,补偿金额(含丧葬补助费)为全省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0倍。
《补偿办法》还规定,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医疗救治费和损害补偿费省级财政负担80%,设区市、县级财政各负担10%。
2023年10月,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张某彦、张某怡诉洋县林业局生命权纠纷一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国家公园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案件中朝阳村村民郑某是因羚牛致伤而身亡。洋县法院最终判决洋县林业局向张某彦、张某怡支付省级财政已划拨到位的补偿金;市、县级财政各分担部分补偿金,由洋县林业局向财政主管部门申报后支付。
但羚牛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野猪现在被剔除三有名录,不再是保护动物,出现伤人能否适用《陕西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尚存争议。
推动野生动物致害保险补偿
记者在安康市林业局官网查询到,安康市曾于2022年全面启动野猪危害防控工作,文中指出截至2022年12月十县(市、区)野猪危害商业保险机制已全面建立。因此本案有可能会由保险公司理赔。
据“博州零距离”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今年1月1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首单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保险完成理赔。温泉县安格里格镇托斯呼尔图村村民巴加的羊群受到狼群攻击,最终获得4.3万元的补偿金。
无独有偶。据《红网时刻》报道,今年10月6日,湖南汝城县马桥镇高村村民朱某某务农时左脚被毒蛇咬伤,工作人员接到求助后联系保险公司启动理赔程序。朱某某最终获得2613.6元的野生动物侵害政府救助责任保险赔款,这也是汝城县发放的首笔野生动物致害赔款。
野生动物属于国家资源,受法律保护,其致害并非普通的民事侵权行为。
“野生动物致害事件的发生,不仅侵害了受害者的健康权、生命权,还可能导致巨大财产损失。这种情况下,政府有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受害者的负担。在野生动物经常出没的地区,推动野生动物致害保险补偿机制的建立,可以为受害者及时提供经济补偿。”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刘旭律师说。
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多由政府财政承担,对于地方财政尤其是野生动物致害多发地区的财政压力较大。引入保险机制,也可将部分风险转移至保险公司,减轻政府财政负担。
《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十九条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
鉴于此,建立野生动物致害保险补偿机制,也为保险业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开发专门的野生动物致害保险产品,为居民提供更多的保障选择。真正实现政府补贴投保,保险公司理赔,受灾群众获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