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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视角下“信息”与“数据”的四重概念界定与区分

   日期:2024-10-22       caijiyuan   评论:0    移动:http://fjzhdcm.riyuangf.com/news/25122.html
核心提示:引言20世纪中叶,随着第一部电子计算机被投入使用,包括晶体管技术和大规模集成电路的发展,人类开始进入时代,信息成为重要的资

引言

20世纪中叶,随着第一部电子计算机被投入使用,包括晶体管技术和大规模集成电路的发展,人类开始进入时代,信息成为重要的资源和财富类型。信息资源是可被获取和利用的信息,信息财产是可被获取和利用的具有经济利益的信息。信息财产的本质仍然是信息,其存在与利用依赖于一定载体。而随着信息技术进步与对知识产权研究的逐渐深入,人们认识到信息与信息载体是两种不同的交易对象[1]。诸如作品作为知识信息,独立于其载体纸张。对于信息的概念,以及知识与信息的关系,已被广泛论述[2-3]。而随着数字经济背景下红利的释放,当前国内立法与学术研究中,数据概念开始更多出现,而对信息与数据的概念及两者的关系,学界众说纷纭,尚未形成一致意见。在法律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为《民法典》)第111条规定受人格权保护,同时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法典》中对个人信息与数据的不同法律条款规定与区分,使得个人信息与数据成为两个独立的法律保护客体,也使得信息与数据的区分具有了法律依据。在国内立法中,已经出现《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等将个人信息与数据相区别的不同立法,但是由于当前理论研究中没有对信息与数据两者进行明确区分,导致在国内立法之间相关规范范围混淆不清,与法律构想的严密周详的个人信息、数据保护蓝图出入较大。在国外立法中,信息与数据、个人信息与在立法与研究中并未区分,往往指代同一事物。而在国内理论研究中,从信息与数据,到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再到与数据财产权的内涵与外延均未能形成统一的概念认知,学术界存在多种定义,使得研究中涉及信息与数据的法律概念出现了“一千个人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的现象。对信息与数据概念是否需要区分,关系到《民法典》中对个人信息与数据的定性问题,事关国内个人信息与数据规范搭建与适用的体系化。同时也关系到保护个人信息人权权益与保护个人数据财产利益二元区分等观点是否能成立,以及当前存在的不同数据财产权称谓的概念区分与理解问题。区别于已有研究中认为信息与数据一体两面、实质相同等的观点,本文认为信息与数据在本质上并不能等同。本文将对信息与数据概念分别从事实层面,从不同学科视角,从不同国家与不同语境的实际用法进行语义实证分析,从规范层面进行系统梳理,以及从理论研究层面进行内容上的理解与规范区分。以期能为我国今后在法律规范层面厘清与构建个人信息与数据立法体系,与细化“数据二十条”中的数据产权或数据财产权概念的内涵与外延,打通概念层面的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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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靳雨露

(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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