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16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浙银保监罚决字〔2022〕30号)显示,浙江稠州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关联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条件优于非关联方同类交易;董事长薪酬决定未经股东大会审议。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对浙江稠州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65万元。
公司官网显示,浙江稠州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9月,是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主营融资租赁业务的金融机构,是浙江省内(不含宁波)首家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资6.5亿元、占股65%,浙江中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资2.6亿元、占股26%,浙江东宇物流有限公司出资0.9亿元、占股9%。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