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工伤免责条款无效!新疆奎屯法院调解劳务受害案,明晰意外险不等于责任“护身符”

   日期:2025-08-11     作者:3d5pf       评论:0    移动:http://3jjewl.riyuangf.com/mobile/news/390.html
核心提示:民主与法制网讯(□牛宝园  通讯员邢小丽)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

民主与法制网讯(□牛宝园  通讯员邢小丽)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59岁的务工者孙某在工作中被机器绞伤右手,历经调解最终获赔4.25万元。该案不仅为当事人节省了诉讼成本,更以鲜活案例明确了“工伤费用自理”条款无效、意外险不能替代用工责任等法律要点,彰显司法为民的温度与普法价值。

2024年4月,孙某经人介绍入职某物流公司,从事快递安检工作,双方约定月基本工资2500元,同时注明“工作期间发生工伤、医疗等费用自理”。然而入职不久,孙某在操作机器时不慎被绞伤右手,经司法鉴定,其右手中指及环指损伤构成十级伤残。

受伤后,孙某就赔偿事宜与物流公司协商未果。物流公司坚持“工伤费用自理”的事先约定,且以自己为孙某购买意外险,需等保险理赔后再赔付为由拒绝担责。无奈之下,孙某将物流公司诉至奎屯市人民法院。

受理案件后,法官认为调解既能节省当事人时间成本,又能柔性化解矛盾,当即启动调解程序。

针对物流公司的认知误区,法官首先释法明理:根据法律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在劳务过程中受损,接受劳务一方需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工伤费用自理”的免责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约定。同时明确,意外险理赔不能成为用人单位拒赔的“挡箭牌”,保险公司的赔付是基于保险合同的人身保障,与物流公司的法定赔偿责任分属不同法律关系,二者不能相互替代。

随后,法官联合双方律师,依据法律规定逐项核算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共识,物流公司同意一次性赔付孙某4.25万元。

“不用开庭就能解决问题,既省了钱又省了心。”拿到赔偿款的孙某感慨道。此案通过调解高效化解纠纷,让当事人切实感受到司法的温度与效率。

法官提示:意外险不等于“免责符”,用工责任法定不可免

“不少企业认为给员工买了意外险,就可以高枕无忧,这是典型的法律误区。”法官提醒,团体意外险属于人身保险,并非法定强制保险,其功能是为被保险人提供额外人身保障,无法转移企业的用工风险。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接受劳务一方对提供劳务者在劳务过程中遭受的人身损害,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企业不能以投保意外险为由,逃避法定赔偿义务;“工伤自理”“意外险替代赔偿”等约定均因违法而无效。


来源:民主与法制网

编辑:蔡    斐

审核:田    雄

 
特别提示:本信息由相关用户自行提供,真实性未证实,仅供参考。请谨慎采用,风险自负。

举报收藏 0打赏 0评论 0
 
更多>同类最新资讯
0相关评论

相关文章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
推荐图文
最新资讯
点击排行
{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隐私政策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鄂ICP备2020018471号